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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股票索赔?如何申报股票索赔?

发布时间:2022-08-02 点击率:575次

适格主体

关于股票索赔,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哪种股票可以提起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何为虚假陈述呢?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也就是说发行人或发行人的董监高等人员对应披露文件不披露、不如实披露而作出虚假陈述、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未经审慎核查而作出虚假陈述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中的虚假陈述情形。以上即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被告范围。

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从而造成亏损的,这一类投资者即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原告范围。举例,飞乐音响(600651)索赔中,实施日为2017年8月26日,揭露日为2018年4月12日,索赔区间为2017年8月16日至2018年4月12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8年4月12日收盘时还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前后条件需同时满足才可以申报)。

因果关系

《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可提供股票的交易对账单,与律师先行确认是否可参与申报。

诉讼请求

《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新规之后,法院已不再支持利息损失。

诉讼时机

《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即2022年1月22日施行最新司法解释之后,法院不能再以此为理由裁定不予受理相关案件。

但理论与实务不能完全对等,诉讼是证据对抗,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仅仅以立案调查通知、警示函、监管函等作为诉讼依据存在一定的败诉风险,所以多数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